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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標準的規定——綠河環保給您解答!
削減水污染物排放量,實現達標排放是廢水處理工程建設的主要目標。確定了所執行的排放
標準,就是確定了廢水處理出水的水質要求限值。對于再生水廠,要求出水達到與再生用途種類相適應的再生水水質標準。執行不同的排放標準、不同的排放限值水平,會造成廢水處理工藝類型和工藝參數、占地面積、投資、能耗等方面的較大差異,因此執行何種排放標準,是廢水處理工程項目論證和工程設計中需要明確的基本問題之一。
廢水處理工程所執行的排放標準,原則上應當由項目所在地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采用地方或國家頒布的排放標準。有時,根據環境質量的特殊要求,地方環保部門也可以要求執行比地方和國家排放標準更嚴格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據我國的環保標準體系,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可分為國家排放標準和地方排放標準,也可以分為跨行業綜合型排放標準和行業型排放標準。排放限值水平上,地方排放標準必須嚴于國家排放標準。執行上,地方排放標準優先于國家排放標準,行業型排放標準優先于綜合型排放標準,并且綜合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
一、國家綜合型排放標準
國家綜合型排放標準是《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該標準按污染物性質及排放方式分為兩類:第一類污染物主要為重金屬和其他對生態環境、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有毒污染,不分行業和廢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這類污染物必須在生產設備出口或車間排口處理達標;第二類污染物為危害程度相對小的常規污染物,根據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確定相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當廢水處理工程所在地沒有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所屬的行業也沒有制定行業型排放標準時,應當執行國家綜合排放標準。
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自2005年以來,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體系和制定思路做了較大的調整,從以往以綜合為主、行業輔助調整為以行業為主、綜合作為補充,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業型排放標準。截至2000年,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已超過30個,另有數十個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正在制定或正在征求意見,這些標準基本覆蓋了我國主要的工業行業,以及畜禽養殖、醫療機構、城鎮污水處理城市垃圾填埋等其他行業。
與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制定的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不同的是,2005年以后制定的新的行業型國標在制定思路上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首次在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設置了適用于環境敏感區域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加大了對環境敏感地區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力度,提高了相關行業的環境準入門檻;二是取消了按不同生產原料、生產工藝,分不同受納環境功能區,分別規定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做法,所有功能區一視同仁,有利于產業結構升級優化和公平競爭,避免形成較低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得不到改善,反而不斷惡化的結果;三是大幅度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水平,根據國際先進污染控制技術規定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并要求現有污染源在一定時期內達到新設立污染源的控制要求;四是設立了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控制指標,能有效制止排放單位稀釋排放、逃避污染治理責任的行為,進一步促使企業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五是明確了廢水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監控要求,既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共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又可防止排污單位任意排放有毒污染物;六是強化了對有毒污染物的監控,有利于有毒物質的就地、及時處理,防止采用混合稀釋的方式排放有毒污染物。
當廢水處理工程所在地沒有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所屬的行業頒布有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時,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
三、地方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可以是綜合型排放標準,也可以是行業型排放標準。例如,目前我國有北京市頒布有地方綜合型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BD 11/307-2005);廣東省頒布有地方綜合型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26-2001)、行業型排放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613-2009),上海市頒布有地方行業型排放標準《半導體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374-2006)等。
廢水處理工程項目所在地制定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執行地方標準。在執行時,地方行業型排放標準優先于地方綜合型排放標準,二者不交叉執行。